刁丽娜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与困扰。曾代理多起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刁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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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父母在收养子女后,或因各种原因最后还是决定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时也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处理。那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成子女登记办法》
二、申请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5、婚姻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四、受理条件: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如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全方位的,不局限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3条对侨眷身份的确定做了规定: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但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完成收养关系登记,也意味着养父母与子女关系法定意义上的终结。在处理过程中已经懂事的被收养子女如果与其养父母关系不错,后期也可保持联系尽一点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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